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拔罐减肥后皮肤出现大量问题,美容院能甩锅吗?
 [打印]添加时间:2021-04-02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浏览次数:479
 2017年8月,爱美的陈女士为了拥有姣好的身材前往某美容院进行拔罐减肥。期间,一共支付给美容院3900元。

  可拔罐后一个月,陈女士拔罐处的皮肤出现水泡。她担心出问题就向美容院进行了反映,美容院则表示无碍,可继续拔罐。疗程结束后,陈女士的腹部、腿部却出现大量色斑。美容院告诉陈女士这是她代谢过慢所导致的,过段时间色斑会自行褪去。

  可直到2018年4月,陈女士身上的色斑不仅没有褪去反而加重了。无奈,陈女士只好前往浙江杭州进行了激光祛色斑的治疗,期间花费治疗费5000元。

  

 

  多次协调很“受伤”

  

  事后,陈女士因为色斑问题多次与美容院进行协商沟通,美容院则继续坚持己见,认为色斑的产生是陈女士自身的原因且会自行消失。

  无奈陈女士只好向浙江省诸暨市消费者协会投诉,然经调解未果。陈女士遂向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投诉,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后,发现美容院在给客户减肥过程中未使用器械,只使用了一种代谢膏,且美容院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。

  法庭对峙诉“伤情”

  

  2019年3月,因与美容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陈女士提起诉讼。

  法庭上,美容院认为造成陈女士腹部、腿部有明显色斑的责任不全在自己,陈女士在色斑还不明显的情况下就采用激光治疗,造成了损害扩大。鉴于此,陈女士向法院申请鉴定。经鉴定:美容院在对陈女士拔罐减肥过程中侵犯了陈女士的“知情同意告知权”,且存在留罐时间过长,拔罐频率过密,在出现水泡后仍继续拔罐等过错。其行为与陈女士腹部、双下肢皮肤水泡、色素沉着行激光治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美容院方承担主要责任(参与度为76%-95%);陈女士目前双侧大腿及腹部色素沉着区色较淡,不存在明显的损伤后果。陈女士大腿内侧色素沉着,予C6激光治疗,存在治疗指征,与美容院拔罐减肥出现水泡直接相关,其治疗费用为合理。

  此外,陈女士认为美容院开展的拔罐减肥业务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,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。

  案件审理

  本院经审理认为:陈女士在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,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,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。本案中,美容院在给陈女士进行拔罐减肥服务过程中,存在留罐时间过长,拔罐频率过密,在出现水泡后仍继续拔罐的不当行为,造成陈女士腹部、双下肢皮肤水泡、色素沉着,故对陈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关于美容院为陈女士提供的拔罐减肥项目服务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。本院认为,欺诈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。本案中,美容院以按摩、拔罐方式从事养生保健,未涉及医疗及使用针刺、发泡灸、中医微创类或其他具有创伤性、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,属于国家允许的中医保健服务行为,故不应认定为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实施医疗美容的欺诈行为;其次,陈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美容院故意告知对方刮痧、拔罐虚假情况,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诱使陈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接受减肥美容服务,故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美容院的拔罐导致陈女士腿部色素沉着相当长时间内未能消退,陈女士对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,并未超过正常治疗范畴,故陈女士进行激光治疗的行为合理并能为社会常理接受。因此,对陈女士主张的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合计10500元应予认定。考虑陈女士自身因素,酌定由美容院承担85%的责任,即8925元。